
安徽一女民警私盖公章向15人诈骗356万元,有个体户至今未拿回货款;定远县公安局:属于个人诈骗行为,公安局无支付责任。

6月8日,安徽滁州个体户黄某某向记者反映他和另外多名个体户遭女民警赊购数百万元烟酒,损失至今未追回。 一份法院判决文书显示,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刑侦大队37岁女民警闫某艳,2021年至2024年间持盖有“定远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公章的供货合同,向13名个体户赊购烟茶酒,累计诈骗15人约356万元。 尽管闫某艳已于2025年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但多名受害个体户至今仍有数百万元货款未能追回。 定远县公安局书面回复称,涉案合同系闫某艳私自制作并私盖公章,属个人诈骗行为,公安局无支付责任。目前闫某艳已被纪委处理,法院就受害人申请追缴违法所得一事已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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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流媒体对该事件的报道以事实陈述为主,主要聚焦于呈现判决书内容、公安局回复、受害者诉求、追缴进展等事实要素。网民观点主要聚焦以下几个方面。
1.不满“个人行为”切割
多数网友认为,只要公章是真实的,公安局就应当承担责任,以“属个人诈骗”回复是“甩锅”行为,如“只要盖了是真公章,其又是该单位工作人员就有表见代理的事实,单位应该先行支付货款后再自行追偿”“不管是否私盖,只要章是你公安局的就该承担责任”“章是真的就应该负责,单位公章管理不到位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责任”。
2.质疑公安内部监管失职
“三年作案”“内部人员也受骗”等细节,客观揭示了公安内部监管的漏洞。有网友评论称,“民警能连续三年私盖公章未被发现”“这个公章那么容易盖”“私盖公章?这种单位不可能没有用章管理制度”“这么多年能在队伍里安然无事”“倒查那些烟酒去了哪!有份收受使用的一律按同伙处理判刑重罚”。
3.用银行类比担忧机构免责
不少网友将本案与银行员工私自转走储户存款类比,如“和银行存款被工作人员转走一个道理”“员工私自转移客户存款是个人行为,和本行无关。看看,是不是一样一样的”“哪天某行行长把所有储户的存款转走了,然后把他抓了判刑就算了?钱不见就不见了?跟银行不负责。”这种类比反映出公众对机构内部人员利用单位信用实施侵害时,机构可完全免责这一逻辑的忧虑。
国家机关掌握着远超企业的公共资源,其公章承载着更高的公信力。正因为如此,其对公章的管理义务,理论上说应当比企业更严格,而不是更宽松。一个连自己的公章都管不好的公安局,一句"个人行为"就想撇清所有责任——这既不符合法律精神,也不符合公众期待。
结语
闫某艳判了8年,这是法律的正义。
但356万的窟窿谁来填?那些倾家荡产的个体户,不能只等着一句"个人行为"的答复。
最高法司法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就在那里: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过错与损失有因果关系,单位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制度之失,不能让老百姓买单。
你觉得定远县公安局应当赔偿吗?
编辑:薛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