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网接到一位女士的咨询,她老公因债务缠身被人起诉了,她很担心自己被牵涉,担心现有的房产、车子被强制执行,从而影响自己的生活质量,咨询有什么办法可以保全。
不等回答她又着急地问:“如果我们离婚,将房子、车子全部约定在我的名下,债务由我老公承担,有没有法律效力?”
听到这样的咨询,天空中就飘出一行字:“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来时各自飞”。
借钱容易还钱难,不知道谁又要倒霉了。
所有的债都不是凭空产生的。借钱买房买车的,买卖合同欠款,建设施工合同欠款,合伙合同欠款等等。当然,也有少部分人赌博欠赌债,吃喝玩乐挥霍后欠网贷的。既有债务人,那必定还有苦苦等待的债权人,这些挖空心思避债的人,完全不考虑债权人的付出和心血,不考虑亲情和友情,不考虑对方曾经对自己的信任。
当然,生活不是一池清水,每个人有自己不同的生活境遇和隐衷。比如,一般人都很清楚自己家庭为何欠债,欠了多少债,但也确实有一部分人不清楚,这一部分多是女人。
这类人又分为两类;一是跟着男人洋房豪车、花天酒地享受,却从不管钱从哪里来,凡是男人拿回家里的便认为是自己的,谁想再拿走,不行!
还有一类是没有跟着男人享用,根本不清楚男人都干了些什么,为什么会不停地欠债。这后一类女人常是遇人不淑,颇让人同情,确实应该离婚,以及时止损。
这里的损,包括感情上的,也包括物质上的。跟一个没有一句实话、到处欠债的人生活,就像身边埋了无数枚炸弹,不知道啥时候就会引爆一颗。夫妻之间已缺乏基本的信任,感情耗尽,只剩下折磨。况且,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欠多了,很难不影响到另一方。
所以我们常常看到某些名人一旦出现经济危机,立马先离婚,把自己摘开,无非是想止损,想避开债务、保全财产。
比如前段时间刚传黄有龙因欠债七亿被起诉,马上赵薇官宣多年前已离婚。离婚可以避免之后对方产生的债务波及自己,但逃避不了已经产生的债务。离婚前已经产生的债务,若属夫妻共同债务,无论两人在离婚协议上怎么约定,债权人均可以要求两夫妻中的任何一人还款。
一人还款后,可以根据两人的内部约定向对方追偿,这种债务的承担很明确,利用离婚逃债没有用。复杂就复杂在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一方的个人债务。
从法理上来说,个人债务应该用欠债方的个人财产偿还,但因为夫妻财产在离婚前一般混同在一起,并没有分割,执行的时候难免会波及另一方。
什么是共同债务?哪些又是个人债务?我国《民法典》1064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反过来说,那些一方没有签名或追认,也没有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为个人债务。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一直是离婚案件中争议最激烈的。看似清楚的一句法律规定,在复杂的生活面前却显得非常单薄。
那么如上面的女子,在离婚时将财产全部约定给女方,债务是不是就可以让男方这个倒霉光棍蛋个人去应对?反正他已经一无所有,死猪不怕开水烫!下面用一个案例来给出答案,有遇到类似情况的债权人可以参考操作。
李某及上海某实业公司下欠上海某食品公司货款192万余元,经人民法院判决后进入执行程序。
经查,李某与上海某实业公司名下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李某与妻子在欠款发生后离婚,且离婚时签订协议,将全部房产转移至妻子与儿子名下。上海某食品公司于是起诉李某夫妻,要求撤销他们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第三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条款,恢复将某201房屋恢复登记至两夫妻二人名下。后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离婚发生在涉案债务产生之后,其将自己享有的房产份额归属其妻子,应当认定为无偿转让财产之行为,已经给债权人造成了损害,故判决支持了上海某食品公司的请求。
也就是说,债权人可以对债务人逃债的协议条款请求法院撤销,将相关财产权利重新恢复到债务人名下,然后执行债务人的份额用以还债。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债权人申请撤销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不能耽误了。很多为逃债而离婚的只是办了个离婚手续,实际上还在一起生活,这就是人们常说的假离婚。法律上其实并没有假离婚之说,只要在有权机关办了离婚手续的,都是真离婚。
所谓真假,只在人心里,而人心又是极不可靠的,生活中,利欲所致,弄假成真的不在少数。所以,这种以假离婚逃债的行为并不可取,往往竹篮打水一场空,搞不好还落个妻离子散,甚至弄个拒执罪在身上,不如夫妻二人同心协力,诚信面对,努力踏实地去偿还债务。
编辑:庄清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