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刘某某系福州市鼓楼区某小区业主,福州市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为该小区物业服务单位。2024年5月12日,刘某某停放在小区公共停车位的车辆因相邻树木倾倒受损,维修费用人民币2750元。刘某某主张福州市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及时处理腐烂树木、未设置警示标志,未尽管理义务导致损害,故起诉至法院要求福州市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赔偿损失。
法院审判福州市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某某支付赔偿款2750元。法院认为:本案中,福州市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专业的物业服务公司,在福州本地每年都常有台风来袭的情况下,在大风天气,理应对绿化树木加强管理,提前预见,采取加固、警示等有效措施,避免小区内树木被风刮倒,造成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的事故发生,但其在福州市气象局已有黄色预警的情况下,既没有加固树木,也没有对业主警示,故其具有一定过错。另根据有关风力划分的标准,6~9级大风、阵风尚未达到可使树木拔起,造成建筑物损坏的10级狂风级别,而根据在案证据可认定,案涉树木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慢性病害的情况。因此,福州市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尽到其管理职责,故应当对案涉事故所产生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案件分析
一般来说,小区范围内的绿化树木日常的管理维护工作由小区的物业公司负责。物业公司作为管理方,应确保小区范围内尽可能避免出现因绿化树木折断等造成业主受损的情形。该管理义务不仅是《物业管理条例》第35条中所明确的,《民法典》第1257条也同样进行了规定。本案中物业公司虽抗辩是因台风等不可抗力情形造成事故的发生,但是物业公司在收到台风预警前后并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如提前对存在隐患的树木进行加固、修剪枝条,事后及时进行检查和清理,故认定未尽到管理职责。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57条 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编辑:建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