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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男子诈骗女友42万余元!万宁法院依法判刑→

来源:万宁法院 作者: 时间:2025/7/13 10:32:29

日前 万宁市人民法院 依法审结了一起以恋爱之名的 诈骗案件 

基本案情    

2021年,被告人林某丁和武某丽在某网络平台相识,交往过程中,林某丁多次以各种理由向武某丽借款,累计25万余元。2022年2月,武某丽计划买房,便向林某丁提出返还借款。林某丁无力返还,便谎称需要向银行贷款,并以贷款需要钱“跑关系”等理由,多次欺骗武某丽,向武某丽索要相关费用。

从2022年2月至2023年4月期间,武某丽向亲朋好友借钱、从银行贷款筹钱,通过微信转账及提供现金的方式给林某丁累计42万余元。林某丁却没有向银行申请过贷款,反而是将42万元用于日常打麻将、打私彩等花销。 

后武某丽见林某丁迟迟不还钱,反而越借越多,终于意识到不对劲,便要求林某丁返还共计67万余元借款,并协商签订了67万元的借条。由于林某丁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还款,武某丽遂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林某丁向公安机关退回6万元。     

法院审理     

万宁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钱财人民币4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综合被告人林某丁犯罪的事实、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林某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编辑:建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