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情侣双方基于情感表达需要,往往会产生一些经济往来,然而当感情破裂后,这些基于爱意赠与的财物是否还能要回呢?请看渑池县法院的判决结果。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巴某与刘某经人介绍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2024年8月,巴某在某门店购买价值三万余元的某知名品牌金手镯一只赠与刘某,刘某接收后不久,不再与巴某联系。巴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返还金手镯折价款三万余元。
法院审理
渑池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巴某与刘某确立恋爱关系后,在交往期间为刘某购买周大福金手镯一只。恋爱期间的财物给付有别于一般意义上的赠与,购买金手镯之前,巴某在与刘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提及过其欲和刘某缔结婚姻关系的意愿,刘某亦认可金手镯系巴某为订婚所购。据此,可以认定该金手镯系巴某以结婚为目的对刘某的赠与,具有彩礼性质。现双方未能缔结婚姻,巴某的结婚目的未能实现,故刘某缺乏占有该金手镯的合法依据,负有相应的返还义务。关于刘某否认收到金手镯,巴某提交的购买金手镯当日的照片及视频显示,刘某手腕佩戴金色手镯,且购买金手镯次日,刘某通过抖音回复巴某“周大福没问题”。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可认定刘某已收到金手镯。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刘某返还原告巴某金手镯折价款33090.6元。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该类案件的核心焦点在于涉案财物是否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而给付。
通常情况下,法院在审查涉案财物的性质及目的后,对以结婚为目的赠与的贵重首饰、大额钱财等认定为彩礼,超出正常恋爱消费的大额转账或贵重物品也可能被推定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若双方最终未能缔结婚姻,则收受方需部分或全部返还。而交往日常中的共同消费、维系感情的一般性小额转账或礼物等,一般认定为情谊行为,不产生返还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可认定涉案金手镯系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而赠与,符合彩礼的法律特征,具有法定返还条件。
法官提醒
婚恋关系作为人生重要阶段,本应承载美好期许,但若因财物纠纷致使双方对簿公堂,实非良愿。应正确看待婚恋关系,理性对待赠与行为:1.经济投入需谨慎:避免在感情存续期间进行超出合理范围的经济投入,尤其是大额财物赠与;
2.证据意识要强化:注意留存购买凭证、聊天记录等能证明财物性质及赠与目的的关键证据;
3.纠纷解决应合法:若发生争议,应通过诉讼等合法途径理性维权,避免采取过激行为。(聂星梅 代文官)
编辑:庄清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