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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受贿一百余万元,为何被判处缓刑?

来源:国普网 作者:张璐 时间:2025/6/16 11:20:06

【案情简介】              

2020年4月至2022年5月,彭某在担任某城市建设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工程部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李某、杨某在项目承揽、资金结算等方面提供帮助,伙同他人收受李某现金50万元(个人分得 20 万元),单独收受李某 35 万元、杨某 30 万元,共计受贿 115 万元。其中:2024年11月,彭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退缴全部赃款85万元,预缴罚金20万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彭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彭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八十五万元,依法予以追缴(已向监察委员会缴纳)。
【律师解读】                 

一、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本案中,彭某所在的某城市建设开发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为国有企业,其担任工程部经理,负责工程施工的监督与管理,属于“从事公务”范畴,故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符合受贿罪的主体要件。

二、共同犯罪与从犯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彭某在与他人共同收受李某50万元的犯罪中,仅根据上级安排收受款项并分配赃款,未主动提议或主导犯罪,属于从犯。法院结合其作用地位,对该部分犯罪减轻处罚,体现了罪刑相适应原则。

三、缓刑适用的关键条件1、法定从轻情节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彭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符合自首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彭某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依法从宽处理。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该法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受贿罪参照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彭某认罪态度良好,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全额退缴赃款85万元并预缴罚金,结合其犯罪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2、社会危害性评估司法机关调查表明彭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结合其犯罪情节(未造成重大公共利益损害)、当庭表现及悔罪态度,法院认定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关于缓刑适用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无再犯危险”标准。

四、受贿数额的认定与量刑标准本案受贿总额11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及司法解释,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法定刑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因彭某具有从犯、自首、认罪认罚等多重从轻、减轻情节,法院对其减轻处罚至3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体现了量刑规范化与个案平衡的结合。

编辑:庄清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