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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狗致人受伤,投喂者被判担责

来源:法治日报 作者: 时间:2026/4/1 10:01:14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乌苏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判决两名投喂者分别赔偿伤者损失共6.5万余元。

2025年初,乌苏市居民范某骑着电动自行车下班回家,途经一处生态农庄门口时,被突然窜出的两只狗一路追逐。惊慌之下,范某连人带车摔倒在地,造成腿部受伤。

事后,范某得知,两只狗虽是流浪狗,但经常得到附近居民寇某和巴某的投喂。于是,范某将寇某、巴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两人共同赔偿损失13万余元。

本案的关键在于“事实饲养关系”的认定。法院经审理查明,寇某、巴某长期为两只流浪狗提供稳定的食物来源。

对此,法院认为,寇某、巴某虽未直接将狗圈养在家中,但其长期、定点投喂的行为,客观上为流浪狗提供了稳定的生存条件,使流浪狗产生依赖并形成固定活动范围,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饲养或者管理关系,寇某、巴某依法负有对流浪狗进行管束、采取安全措施(如拴养、圈养)以避免其危害他人的法定义务。但两人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范某受伤与寇某、巴某管理不善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且范某途经事发路段时是正常骑行,并无挑逗、挑衅流浪狗或其他过错行为。作为流浪狗事实上的饲养人,寇某、巴某应对造成的损害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法官表示,爱心投喂流浪动物虽为善举,但不能把责任抛诸脑后。法官提醒,广大群众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流浪动物,应当联系当地动物救助机构处理,切勿盲目投喂。(记者潘从武 通讯员张秀 沈建萍)

编辑:永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