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普网

罗某涉嫌强奸,为何不予批捕?

来源:国普网 作者:邱跃 时间:2026/3/31 13:35:23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26日晚,罗某约小芳到其家中饮酒。小芳到场后,二人边喝酒边猜拳,猜拳规则为每输一次脱一件衣服。其间双方关系逐渐亲密,后发生性关系。七日后,小芳报警称被罗某强奸。

2022年6月,公安机关以涉嫌强奸罪对罗某刑事拘留。罗某父亲经同事推荐,委托邱跃律师担任罗某的辩护人。

【处理结果】                

检察院对罗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律师解读】                 

一、还原事实,明确争议焦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律师会见时了解到,罗某称小芳在相处过程中多次言语挑逗,发生性关系时小芳表现主动,故其未预料到小芳会在七日后报警。据此,律师认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发生性关系时小芳是否出于自愿,以及事后小芳为何未立即报警。

二、查询案例,锁定辩护突破口

1、小芳与罗某发生性关系系自愿

罗某向辩护律师陈述:事发当晚小芳主动前往其家中,二人饮酒时气氛融洽,发生性关系期间小芳曾更换性感内衣。性关系结束后,二人边看电视边聊天,随后入睡。次日早晨,二人一同前往超市吃早饭,之后各自离开。

根据罗某陈述,律师在其手机中提取到相关聊天记录,内容包括小芳发送“心情不好,找你聊聊”,罗某回复“你穿黑丝袜过来,我陪你喝酒”,小芳发送“你给我打车吧,我住你家”等信息。律师调取的罗某家中监控录像显示,当日18时许小芳进入罗某家中,次日7时许二人牵手出门。上述证据表明双方关系亲密,无明显矛盾。

相关案例:津红检一部刑不诉[2021]Z13号。该案中,案发前肖某通过微信发送性暗示信息,李某未拒绝,并表示可在肖某家过夜,期间肖某有搂抱、亲吻行为,李某亦未拒绝,致使肖某认为李某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

2、小芳报警并非其真实意愿

罗某家属与小芳家属就赔偿事宜沟通时得知:事发次日上午,小芳男友追问其夜间去向,小芳谎称在单位加班。男友不信,双方连日争吵。数日后,小芳向男友表示其在找罗某谈事时被强奸,男友盛怒之下带小芳报警。律师分析认为,尽管罗某与小芳各执一词,但结合在案证据与生活常理,罗某的陈述可信度更高。小芳可能存在谎报警情、诬告罗某的情形,故需查明其报警的真实动机。

相关案例:(2024)浙1125刑初45号。法院认定,被告人兰某某捏造自己被强奸的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

三、据理力争,推翻控诉

结合案情,律师按时间顺序梳理并提交了罗某与小芳的聊天记录、罗某为小芳打车的记录、次日二人牵手出门的监控录像、次日早餐的付款记录等证据。上述证据证实罗某所述小芳主动到其家中、二人关系亲密、次日共同吃早饭等情节属实。

警方在审查上述证据后,对小芳的报警内容产生合理怀疑。后续调查中,警方进一步发现案发时双方衣物无破损、身体无伤痕,邻居亦未听到呼救声。律师将上述证据材料提交检察院。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院依法对罗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综上所述,邱跃律师通过深挖案件细节、全面收集证据,促使案件事实得以查明,罗某重获自由。该结果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彰显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作用,体现了律师对保障人权的积极价值。

编辑:庄清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