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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法·说案|骑手换电池途中发生事故,保险需要理赔吗?

来源: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作者: 时间:2026/3/27 10:16:43

对于外卖骑手而言,他们的日常工作与电动车是深度绑定的,但电动车的电池续航往往无法满足骑手一天的工作需要。许多骑手每天需要在配送间隙更换1至2次电池。外卖骑手在换电池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需要理赔吗?

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外卖骑手马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于配送间隙换电池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行人于某去世,于某家属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25万元,但保险公司却以事故并非发生于配送途中为由拒赔。最终,法院判决认定骑手更换电池属于配送需要,应属于工作期间,保险公司应予理赔。

换电池途中出事故,保险公司拒赔

马某系众包网约配送员,与某公司签订有劳务合同。某日早上6时许,马某上岗接单,并在接首单时通过手机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众包骑手保险,被保险人为马某,保障项目包括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25万元,保险期间自当日6时起至次日1时止。当日9时许,马某在完成上一单配送后,准备前往换电站更换电池,在途中与行人于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于某死亡,后交管部门认定马某负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马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于某的家属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起诉马某、某公司要求民事赔偿,法院判决马某赔偿于某家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41万余元.该判决生效后,于某家属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马某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于某家属又以保险纠纷起诉某保险公司,要求某保险公司按照保险限额赔偿25万元。

某保险公司辩称,事故虽然发生在保险期间,但保险赔偿的范围是服务场所或往返途中造成的第三者伤害,马某是在更换电池途中发生事故,并非配送某一具体订单往返途中,并非执行配送任务,故保险公司拒赔。

法院:更换电池系维持配送所必需的环节,应属于工作时间

东城法院经审理认为,电动自行车作为骑手的主要劳动工具,在长时间高强度的使用下,受电池续航能力等限制,骑手对电池进行充电或更换的情况在所难免,在行业内较为普遍。案涉保单明确约定,保险公司对外卖骑手在服务场所或往返途中由于过失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骑手马某在发生事故时,虽未处于某一具体配送任务的往返途中,但其更换电动车电池系出于继续开展配送工作的需要,该段路程的时间不应当排除在工作时间之外。因此,案涉事故应认定为发生在案涉保单约定的“往返途中”,属于案涉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已生效的前案民事判决书已确定马某对于某家属承担赔偿责任,马某作为被保险人,经法院强制执行后仍未履行该判决确定的赔付义务,应当认定构成怠于请求的情形。据此,于某家属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险金。于某家属主张的保险公司理赔金额并未超出马某应赔未赔的数额,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东城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向于某家属支付保险金25万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示:为工作的必要准备期间不应排除在保险范围之外

外卖骑手等新业态劳动者,存在工作时间碎片化、工作地点流动强的显著特点。2023年11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休息和劳动报酬权益保障指引》第四条规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包括当日累计接单时间和适当考虑劳动者必要的在线等单、服务准备、生理需求等因素确定的宽放时间。而根据行业数据,超过八成的外卖平台骑手依靠电动车完成配送,电池电量不仅关乎订单能否准时送达,更直接关系着骑手的收入和安全。

外卖骑手在配送间隙为电动车更换电池,是维持配送服务持续进行的必要准备活动,属于工作职责的自然延伸,其行为在时间、空间上与配送任务紧密关联,且根本目的是为了继续履行配送职责。保险公司将“配送途中”机械限定为“正在执行具体订单的时段”,既忽视了新业态用工的灵活性特点,也可能因未对相关格式条款做明确提示说明而承担不利后果。保险公司需针对新业态劳动者进一步优化产品设计,将骑手换电池、等餐等配送的必要准备活动纳入保障范围,避免条款歧义。外卖平台应进一步优化算法,通过技术手段为骑手预留合理的换电、修整时间,并将此类场景纳入投保范围,避免将风险完全转移给骑手。

此外,外卖骑手在送餐过程中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谨慎驾驶、文明通行,提高安全意识,切勿因“抢时间”而违反交通法规,对他人和自己的安全负责。发生事故,应该第一时间报警、救助伤者,并通知平台及保险公司,同时保留好现场照片、接单记录、行驶轨迹截图等证据,为后续责任认定和保险理赔提供有力证据。

供稿/王欣欣

编辑:建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