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期,一些不法分子以实体企业经营为名,暗中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他们通过召开融资推介会、组织内部培训、电话邀约及口口相传等方式,以公司经营需要为由,承诺高额利息回报,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此类集资模式将所获资金大部分用于“借新还旧”兑付前期本息,仅少量用于生产经营,最终因资金链断裂造成参与者巨额财产损失。
案例详情
2019年3月以来,被告单位黑龙江某某公司为维持公司正常经营及支付之前借款产生的高额利息,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本单位及其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关联公司的名义实施非法集资活动。通过组织职工内部会议培训、电话邀约门店会员、融资项目推介会、感恩活动会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公开推广、宣传多项融资项目,同时通过亲朋同事口口相传,面向亲友、客户等社会不特定人员为公司筹借资金,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高额利息回报。2019年3月至2022年2月28日期间,黑龙江某某公司与200余人签订借款合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4295572元,后无力偿还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17769081.15元。
2022年3月后,被告单位黑龙江某某公司在采取上述宣传方式和融资方式吸收大量出借人资金后无法偿还的同时,还背负大量民事债务及大额银行贷款无法偿还,无法按时支付员工工资,且公司经营出现亏损、入不敷出。黑龙江某某公司引入融资团队,增添融资活动,向各被害人虚构公司经济实力,公司负责人叶某泽、富某梅对外隐瞒公司严重亏损、巨额债务无法偿还的事实,以公司经营需要购买原材料、公司缴纳电费为由,向127名被害人集资钱款9782962元,所得钱款大部分用于支付前期吸收资金的还本付息,小部分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致使被害人的钱款无法偿还。黑龙江某某公司在案发前返还被害人1176351.8元,集资诈骗犯罪数额共计8606610.2元。
案件处理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黑龙江某某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叶某泽、富某梅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均应予依法惩处。根据被告单位、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单位黑龙江某某公司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叶某泽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富某梅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同时责令被告单位黑龙江某某公司、被告人叶某泽、富某梅退赔各集资参与人人民币二千六百三十七万五千六百九十一元三角五分。宣判后,二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经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警示
本案被告单位具有实体经营项目,投资人也是基于对企业的信任而出借资金,但在吸收大量资金无法偿还的情况下,又通过“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偿还旧债维持周转,后续的资金缺口势必不断扩大,最终导致集资参与人巨额经济损失。此类案件一般都是隐瞒巨额亏损的真相、夸大公司前景,宣传收益稳定,再许以高额返利,往往能吸引更多群众参与其中,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该案再次提醒广大群众“切莫贪小利、投资须谨慎”,投资时应当通过权威正规渠道咨询,对项目的合法性、可行性作出准确判断,避免造成财产损失。
编辑:萧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