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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提前8小时上夜班遭遇车祸!人社局:不算工伤!一审:算!二审:不算!高院判决→

来源:湖北省总工会 作者: 时间:2025/12/15 12:48:15

员工提前8个小时去上夜班

途中遭遇车祸

能不能算工伤?

近日

该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再审

几经反转

一起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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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2012年1月起,张某在安徽宣城某耐磨件公司从事炉工工作。

2023年5月3日14时13分,张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从宣城市某小区出发,前往位于郎溪县十字镇的公司上班途中,与陈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张某倒地受伤和两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

2023年6月5日,公司向郎溪县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经调查,郎溪县人社局于2023年6月29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张某自行计划提前8小时前往公司,不能视为合理上下班时间,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第六项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

张某不服该认定,向郎溪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判断张某是否属于工伤的关键之一,在于张某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的时间是否属于在合理时间内往返工作地与配偶、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一审认为,张某的炉工岗位属高温、高强度特殊夜班工种,生活作息异于常人,其居住地与工作地相距42公里,骑摩托车通勤需1小时,体力消耗大,提前出发到厂区宿舍休息是为夜班做准备,且夜间通勤安全性差,提前出发符合常理,故撤销人社局的不予认定决定,责令其重新处理。

人社局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提前8小时上班,已超出了必要限度,不宜认定为“合理时间的上下班途中”。二审法院驳回了被上诉人张某的诉讼请求,后张某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近日,安徽高院对此案作出再审判决,维持郎溪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张某从事的炉工属于高温、高强度特殊工种,且为高频率夜班,提前8小时上夜班发生交通事故应认定为工伤。

最终,郎溪县人社局依据生效判决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法官说法

“合理上下班时间”应综合考量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并没有要求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

职工提前出发前往工作地点的行为,是否属于合理的上班时间的判断,应根据一般社会生活经验及情理,并结合职工具体工作岗位性质、日常工作、生活习惯等综合考量,不能一概而论。

在综合前述各项因素考量后,职工提前出发前往工作地点具有合理性、正当性的,其提前出发属于合理上班时间,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彰显法律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与社会公平正义。

编辑: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