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秋冬时节,万物渐寂,山间草木凋敝,食物日渐匮乏,野生动物们正为越冬而奔走觅食、储备“冬粮”。然而,竟有人动起“尝野味”的歪念,将贪婪的目光投向这些自然的生灵——殊不知,此举不仅严重破坏生态平衡,更是对法律红线的公然挑战。

近日,霍林郭勒市公安局环食药侦大队接群众举报称:位于霍林郭勒市河东某大院内,有人非法布设狩猎工具进行捕猎活动。接报后,环食药侦大队民警迅速赶赴现场走访调查,发现现场确有滚笼(一种非法狩猎工具)正在猎捕野生动物,大队随即依法立案侦查。

经细致侦查和专业机构鉴定,被猎捕的动物确认为国家“三有”保护动物——黄雀。犯罪嫌疑人对其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实施非法狩猎的行为供认不讳。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该案的成功侦破,充分彰显了霍林郭勒市公安局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的坚定决心与高效执行力。下一步,霍林郭勒市公安局将持续高位部署、强力推进,以更大决心、更硬举措、更实作风,从严打击各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为守护辖区生态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贡献坚实的公安力量。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编辑:建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