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案件”彰显“大道理”,这些发生在邻里街坊、家长里短的身边案例,虽没有复杂的案情,却紧紧关联着每一户家庭的日常,更在细微处诠释着公平正义的温度,让抽象的法律条文化作可感可触的生活智慧,最终汇聚成守护群众生活、推动社会进步的力量,接下来让我们共同学习一下这些案例与法律知识吧!
表兄妹“亲上加亲”?近亲结婚不可“娶”!“本来想着亲上加亲,就让我儿子和我侄女从小订了亲,结果孩子都有两个了,我这侄女就是要离婚,两口子的小矛盾变成了两家的大矛盾,现在两家是老死不相往来,现在还闹上法庭,这亲不要算喽!!!”小赵的母亲如是说到。
而小李的父母也叫屈道:“嫁女儿就是落到肥处迎风长,落到瘦处苦一生,当时不听女儿的意见,做主把她嫁给我那外甥,也是想着婆婆是她大姑,丈夫又是从小到大的表哥,会少些磋磨,多些照顾,结果日子反而越过越苦,还不如不嫁他们家,这种亲我还不想要呢。”
案情回顾
小赵和小李是表兄妹,从小在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下定了亲,长大后在双方父母的撮合下办理了婚礼,并在未如实告知婚姻登记机关血亲关系的情况下登记结婚。
经过多年的婚姻生活,两人育有两个婚生子。然而两人的婚姻生活却随着时间的拉长,不断滋生矛盾,双方的感情也在日益加深的矛盾中消磨殆尽,最后对簿公堂,原本想要亲上加亲的两家也反目成仇,不相往来。
法院认为
小赵和小李的纠纷经过法院审理,确认小赵和小李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法律规定中属于禁止结婚的近亲关系,二人的婚姻自始无效,二人之间也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最终,法院判决宣告小李和小赵的婚姻无效。
而对于小李和小赵的两个婚生子。因两个婚生子已满8岁,且具有表达自己意愿的能力,所以法官认真听取了两个婚生子“想要一同生活,不想分离”、“想跟随父亲生活”的意愿,并在综合评估二人的经济实力、对婚生子未来身心发展的助益等情况后,判决二婚生子由小李抚养,小赵支付抚养费。
法官提示
“亲上加亲”和“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一种传统观念。近年来,在这种观念之下,仍旧出现了不少的近亲结婚和“奉命成婚”。尽管这些婚姻的初衷可能是为了子女,但不论父母代替子女做出多少选择,留下多少准备,终究不能代替子女进行生活,子女该面对的困难和矛盾始终会面对。反而是父母的过多干预,容易为子女带来更大的生活困境。
且近亲结婚在法律上是明令禁止的行为,其行为后果不仅会产生伦理道德上的问题,还会造成后代在遗传病和先天畸形的发生率增高,导致后代出现各种先天疾病。而父母之命下的“奉命成婚”同样是违反法律的行为。其强行促成的婚姻,在违背婚姻自由理念的同时容易引发父母与子女的代际冲突,影响亲子关系;而其缺少感情基础的婚姻,也会在遇到生活困难时显得韧性不足,容易破裂。
法官提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侄子女、外甥子女等。大家要摒弃不合时宜的旧思想和旧观念,认识到近亲结婚、“奉命成婚”的危害,树立健康、科学、正确、自由的婚恋观,做到为自己负责、为子女负责、为家庭负责。
《民法典》法条索引
第1041条第2款:“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第1042条第1款:“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第1048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105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编辑:萧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