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电商平台销售自制本地熟食,已经成为一种趋势,如山东枣庄的辣子鸡、湖南岳阳的风干鱼、广东潮汕的牛肉丸等。不仅能让地方特色美食走向更广阔的市场,也能让各地“美食家”吃到不同的美味。
可是2021年,重庆的王女士通过网络出售自制粉蒸肉,却被法院判赔5万元,在当时引起轩然大波,也让很多人心有余悸:自制美食还能继续卖吗?
01 案件回顾
2021年7月,重庆忠县毛妈妈土特产经营部的王女士像往常一样忙碌着。她的家庭小作坊生产着当地传统的粉蒸肉、扣碗等土特产,靠着微商和网络平台销售。一位姓邵的顾客先后两次购买了产品,第一次买了3份,第二次直接下单150份。王女士非常激动,以为碰到了大主顾,但她没想到,这个大手笔订单竟是一个陷阱!产品发出后,邵某以包装上无产品名称、生产日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和地址、保质期等标识为由,指控王女士销售“三无产品”,并向法院起诉,要求“退一赔十”,赔偿金额总计约5万元。
事实上,王女士一家在重庆忠县经营着一个家庭式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已取得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和《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合法地制作和销售当地传统的粉蒸肉、回锅肉等土特产。她们的食品用土碗盛装,外面用真空透明袋密封,但包装上确实缺少产品名称、生产时间、生产经营者名称和地址、保质期等标识。
邵某第一次购买了3份产品后,不久又订购了150份。收到货后,他全程录像,指出这些货物包装均无标签标识,是“三无产品”。王女士感到十分委屈。她认为邵某不是普通消费者,而是专门从事打假索赔的“职业打假人”。
后来的数据表明,邵某确实在2021年期间对重庆多家小作坊、副食店发起19项起诉。案件到法院后,一审和二审法院均支持邵某的诉求,判决王女士退还货款并给予十倍赔偿,共计约5万元。判决理由是卖家违反了《食品安全法》中关于散装食品标识的规定。
02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时,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法律还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的界限在哪里?如果一件食品经过了真空包装并统一规格,但它出自小作坊,是否应该按照预包装食品的标准要求?另一个关键点是:职业打假人是否属于消费者?是否应该获得惩罚性赔偿?法律对于“知假买假”行为并没有明确禁止,尤其是在食品药品领域。
不过,即使是在法律层面,也存在争议。虽然法院一审和二审都判决王女士败诉,但重庆市高院最终裁定提审该案,并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准许邵某撤回一审起诉,撤销了一审和二审判决。
03 案件看法
就目前来看,小作坊食品生产的监管的确存在灰色地带。现场制作销售的散装货不需要标签,但网上售卖算不算现场制作?法律规定的很模糊。制定小作坊管理办法的时候,还没有电商和快递这种销售方式,这就是法律跟不上形势发展的地方。
另外,虽然法律不禁止知假买假,但当职业打假人把矛头对准小作坊时,道德上可能违背公序良俗呢?法律之所以对这些小作坊在食品安全标准上放低要求,一方面是对那些经营小本生意的小作坊持宽容态度,另一方面也是借此实现市场生态的多样和丰富。毕竟能够保证食品卫生和安全的前提下,不能再像要求大公司那样要求小作坊。
在此案中,食品本身并没有质量问题,只是标签缺失。因此就有人替王女士打抱不平:要是真有质量问题也认了,关键就是一样的肉,只不过没来及贴标签,是不是过于重形式而轻实质了?这也给自制熟食的经营者提个醒:小微食品生产者必须取得相关证照,保证食品质量与包装标注符合规定,同时生产场所要符合卫生要求。最重要的是,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清晰标注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质量检测合格证明、生产厂家等信息。
2023年11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邵某以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一审起诉。法院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撤销了一审和二审判决。案件虽已了结,但它提醒众多小微食品经营者:“妈妈的味道”也需要“合规的外衣”。
案件来源《“农妇卖150份粉蒸肉被判赔5万”案买家撤诉》,华商报 2024-01-13
编辑: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