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纪课堂
法纪是职场的底线,更是铁路人安身立命的根本。车轮驰骋的安全,离不开规则的守护;职业生涯的稳健,少不了法纪的护航。或许你觉得违法离自己很远,但酒驾的瞬间、贪念的萌生、对规章的轻慢,都可能触碰红线。敬畏法纪,是对自己负责,对家庭守护,更是对铁路事业的担当。走进法纪课堂,我们从常见法律条款到铁路处分准则,从酒驾代价到反诈技巧,一起筑牢心中防线。
案例回顾
2024年12月5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马东在饮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当车辆行至路口时,适逢王先生驾驶的小型轿车同方向前方右转,被告人马东因酒精麻痹导致操作不当,与前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马东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司法鉴定报告显示,被告人马东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12.99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马东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东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事故,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马东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马东亦无犯罪前科,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并主动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马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 4000 元。
案例分析
本案明确传递出“摩托车亦属机动车”的法律认知,即使驾驶二轮摩托车,醉酒驾驶同样构成危险驾驶罪。血液酒精含量越高,面临的刑罚越严厉,超过 200mg/100ml 将面临从重处罚。醉酒驾驶不仅会导致刑事处罚,还将面临驾驶证吊销(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的行政处罚,同时需承担事故造成的民事赔偿责任,对个人职业发展和家庭生活产生长期影响。案件体现了我国醉驾治理“严惩严管”与“教育挽救”并重的政策导向,对于具有真诚悔罪表现的初犯,司法机关在依法惩处的同时也会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但绝不纵容严重醉酒驾驶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规定血液酒精含量达到 80 毫克 / 100 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从重处罚。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一般不适用缓刑。自首、坦白、立功,自愿认罪认罚,造成交通事故后赔偿损失或者取得谅解的,可以从宽处理。
课堂提示
酒驾、醉驾是危害公共安全的“顽疾”,法律对此“零容忍”。现实中,不少摩托车驾驶人会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喝一点没事”“路上没交警查”,但危险往往就在一瞬间,酒精会严重削弱人的反应能力和判断力,摩托车本身稳定性差,酒后骑行极易失控,轻则摔伤,重则丧命。“开车不喝酒”适用于所有交通工具,无论是汽车还是摩托车,只要达到醉驾标准,都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希望广大职工以案为鉴,摒弃“摩托车酒驾没事”的错误观念,务必做到“酒后不动车”,安全出行,从守法开始!
编辑:建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