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债务,民间有很多说法譬如“父债子偿”“人死债消”但这些说法在法律上可行吗?近日,浙江舟山中院审理了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的二审案件借款者突然死亡担保人向其继承人追偿42万元债务
案件详情
2022年10月,文某向舟山定海某小额贷款公司借款40万元,由其好友张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借款期限为一年,于2023年10月偿还。然而,文某在2023年5月突然死亡,张某只好代替文某偿还本金及利息共计42万元。同年12月,张某向文某前妻陈某和儿子小文追偿时,却遭到反对。
2024年1月,张某诉至定海法院,将陈某和小文告上法庭,要求偿还42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被继承人文某与定海区某小额贷款公司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张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其为被继承人文某代偿还款义务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文某追偿。现文某已死亡,应当由其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义务。
另查明,文某和陈某已于2022年9月离婚。文某儿子当庭表示其父亲文某无遗产可供继承,其放弃继承权。然而,2023年12月,小文领取了父亲名下银行卡余额6万元。小文辩称,6万元均用于文某的丧葬费用。
张某认为,文某刚离婚一个月,就借款用于生意经营,存在假离婚逃避债务嫌疑,故要求陈某归还本金和利息,小文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认为,因案涉借款40万元金额较大,超出一般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且出借之日文某已离婚,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举证责任在张某一方,现张某未有证据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被告小文以实际行动表明未放弃继承,关于其放弃对文某遗产的继承权的抗辩已经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最后法院判决,小文在继承文某遗产的范围支付张某担保代偿款6万元。张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舟山中院二审法院予以维持该判决已生效
“父债子偿”合法吗?
01.法律没有“父债子偿”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子女没有义务偿还父母的个人债务,父亲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应对其个人债务负责。
02.在特定情形下,子女与父亲的债务间存在间接关联
遗产继承如果父亲去世并且留有遗产,子女作为继承人继承遗产时,需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被继承人(即父亲)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换言之,子女仅需用从父亲那里继承的财产来清偿债务,超出遗产价值的部分,子女没有偿还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明确规定了这一点:“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财产转移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父亲在生前将财产转移给子女,目的是逃避债务,债权人可能有权要求法院撤销这种财产转移,从而使这部分财产可用于偿还债务。特殊情况下的连带责任在极少数情况下,如果子女直接参与了父亲的经营或有其他法律认定的连带责任关系,子女可能需要对父亲的债务承担责任,但这不属于“父债子还”的一般概念。
“人死债消”准确吗?
01.人死并不代表债消
事实上,债务人死亡,债务依然存在,债务人仍需清偿欠款。此时,债权人需考虑债务人死亡时是否有遗产、该遗产是否可依法继承、继承人是否放弃继承等因素。
02.死者遗产应优先用于清偿税务以及债务
法律规定,死者遗产应优先用于清偿税务以及债务,如果清偿后仍有剩余,则由继承人继承。如果债务人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则不足部分继承人不再继续清偿。当然,如果继承人自愿清偿的不在此范围。
相关法律条文
0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0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法官说法
“父债子偿”“人死债消”之类的说法,在一定法律范畴内是可行的,但需要相应条件。若继承人继承了遗产,则继承人向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的范围应以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出继承遗产实际价值的债务,继承人不承担清偿责任。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但继承人通过放弃继承的方式来逃避还款责任不可取。若法院查实继承人在已经实际取得或保管遗产,但仍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行为存在瑕疵,则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行为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仍应在继承遗产范围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编辑:永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