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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高空抛物不可为 法律红线不可越

来源:解放司法局 作者: 时间:2025/9/10 9:33:55

高空抛物严重威胁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近年来,因高空抛物引发的惨痛案例屡见不鲜,本期【以案普法】聚焦“高空抛物”现象,通过剖析其危害,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共同守护我们“头顶”上的安全。

案件回顾

2024年7月,当事人月某为图便利,在全南县贸易广场某餐馆三楼楼顶整理杂物时,将废弃纸壳直接从楼顶抛掷至地面,导致纸壳砸中下方行人,造成人员惊吓及轻微擦伤。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固定证据并移交检察机关,检察机关经审查认定该行为虽构成高空抛物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主动投案自首、认罪认罚、积极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遂将案件移交至县城管局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全南县城管局依据《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对月某处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100.00元)的行政处罚,月某于2024年10月14日缴纳了罚款。高空抛物的危害

高空抛物对行人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严重时可致人重伤或死亡。案例中纸壳虽未造成严重伤害,但若抛掷物为硬物或重物,可能引发致命后果。下面一图带你了解高空抛物的杀伤力。高空抛物还可能砸中车辆、公共设施等,造成财产损毁,增加社会管理成本。即使未造成重大损害,高空抛物行为本身已触犯法律,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刑事追责,影响个人信用及生活。法律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高空抛物罪】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编辑:永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