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普网山东讯:据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信息,2025年7月14日一审公开宣判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副部长级干部骆玉林受贿、内幕交易一案,对被告人骆玉林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以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百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追缴在案的骆玉林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1997年至2023年,被告人骆玉林先后利用担任青海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局长,原青海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党委书记、主任,原青海省经济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青海省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省长,青海省委常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党组副书记,国务院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主席,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部长级干部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项目承揽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2亿余元。2013年至2014年,骆玉林作为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涉及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明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特别严重。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骆玉林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内幕交易罪。骆玉林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其内幕交易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亦应依法惩处,并予数罪并罚。鉴于骆玉林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大部分赃款赃物已追缴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根据骆玉林犯罪的事实、性质和情节,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骆玉林出生于1958年8月,河南新野人,研究生学历,1976年9月参加工作,1984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骆玉林长期在青海省任职,曾任青海省财政厅副厅长,省经贸委主任、党组书记,副省长兼西宁市委副书记、市长,副省长兼省政府国资委主任、党委书记等职。
2010年9月起,骆玉林身兼数职,并以青海省副省长、省政府国资委主任、党委书记、西宁市(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身份跻身青海省委常委。2015年12月,骆玉林进京担任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主席。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规定,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由国务院派出,对国务院负责,代表国家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按照前述《条例》规定,监事会主席应当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熟悉经济工作。
主席需要履行的职责主要有三项: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审定、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2018年9月,骆玉林被授权为国资委党委巡视组组长。
编辑:建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