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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酒后滋事 “醉”责难逃

来源: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作者: 时间:2025/7/23 9:08:14

基本案情     

A某在音乐餐吧饮酒后,无故与B某争吵并击打其头部,被劝导离开时抓推C某致其受伤并砸坏餐吧内公共设施后离开。

同日,A某又无故殴打偶遇的D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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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源于网络          

案件审理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A某饮酒后随意殴打他人,致3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A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A某积极赔偿被告人造成的财产损失,酌情从宽处理。综合考虑被告人A某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判处A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法官提醒     

寻衅滋事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借机滋事,逞强耍横,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小酌怡情,大饮伤身”。酒精让人兴奋,但酒后也要约束自身行为,醉酒不是任意妄为、无故生非的理由。饮酒过度、酒后失德、借故生非,进而寻衅滋事、触碰法律底线的行为切不可取,不然必将受到法律严惩,切勿贪杯因“醉”获“罪”,让自己后悔莫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作者:萨拉麦提·喀米力

编辑:建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