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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跑腿赚取轻松钱 当心沦为工具人

来源:阜康市人民法院 作者: 时间:2026/11/4 11:23:49 次

基本案情

2026年3月初,被告人汤某使用某聊天软件结识“小飞”(身份不详,另案处理),商议转移网络赌博资金,承诺按取现金额的1.5%支付提成,被告人汤某遂产生通过取现转移赃款牟利的想法。同年3月8日被告人汤某从外省乘坐飞机前往新疆乌鲁木齐,按照“小飞”的安排入住非实名登记民宿等待指令实施取现转移赃款。4月23日,被告人汤某按照“小飞”指示,在昌吉市从甲某处收取现金人民币二十三万元,并按照“小飞”指令将现金转移,获利三千元。5 月 1 日,被告人汤某按照“小飞”指令在乌鲁木齐市从乙某收取现金二十万元,并按照“小飞”指令将上述现金予以转移,获利四千元。2026 年 6 月 1 日,汤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案件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汤某明知相关款项是他人犯罪所得赃款,为获取提成,仍协助上游犯罪分子现场收取并转移赃款430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惩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属于独立犯罪,上游犯罪与本罪分属不同犯罪构成,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其与上游犯罪存在事前通谋,故不以上游犯罪共犯论处。被告人汤某明知现金系犯罪所得仍实施大额资金转移行为,该行为妨害追缴赃款,不能认定主观恶性较小。被告人汤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可以从宽处理。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以被告人汤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被告人汤某违法所得70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后语

随信息网络技术高速发展,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层出不穷,其背后往往离不开洗钱这一关键环节。本案被告人仅为了区区千元“报酬”,便跨越大半个中国,充当犯罪分子的“提款机”和“搬运工”,以为只是赚点轻松钱,殊不知已沦为犯罪帮凶。一旦明知是赃款还帮忙转移、藏匿,无论是否与上游犯罪有通谋,都必将受到法律严惩。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面对网络上“高薪兼职”“轻松跑腿”的诱惑,务必保持清醒的头脑,莫因一时贪念,酿成终生悔恨。

来源:李雨娟

编辑:永强